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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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技术合同纠纷管辖,云服务器租金

近年来软件行业方兴未艾,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亦大量增加。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该类案件,表面上看似是开发方主张委托方拖欠的软件开发费和违约金,实则是由于委托方与开发方对于软件行业的认知和理解产生分歧,加之双方对于合同关键条款并未进行清晰的约定因而产生纠纷。

01

定义、案由、管辖、请求权基础规范

定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第四级案由,隶属于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管辖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区别于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由于著作权自身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并非所有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均由中院管辖,有两种例外:一是各地高院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管辖);二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北上广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全部由当地高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笔者代理的这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即是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

请求权基础规范

鉴于著作权自身的特殊性,除了适用《民法典》外,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优先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02

l 争议焦点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件中,合同目的是按照约定取得开发软件,并且实现软件的顺利运行。但由于此类合同标的物是抽象的软件,合同双方存在技术壁垒和信息不对称,加之开发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双方往往最后对软件是否上线运行、是否功能健全、是否交付/延迟交付等方面存在争议,最后因前述争议,突出体现在软件开发费用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因而涉诉。

1.软件是否上线运行?

上线作为软件开发过程中一个关键环节,往往也是付款时间节点。在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中,由于合同并未对上线的定义进行约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即对软件是否上线运行产生争议。

如何界定上线,目前并无统一理论概念。从实践角度出发,上线通常理解为软件开发完成,主体功能完善,源代码部署于云服务器,可以展示预先设定的功能。通俗地讲,就是软件可以正常使用。

到了诉讼环节,委托方往往诉争软件无法打开或正常使用,以此主张开发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支付合同款项。此时,作为被告方,如能及时举证经委托方签字盖章的上线验收报告、委托方曾经使用过所开发的软件等证据,可对此观点进行有效辩驳。至于涉案软件无法打开的原因多数由于委托方未支付云服务器租金,可另行向法庭进行举证说明。

软件开发技术合同纠纷管辖,云服务器租金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对于委托方来讲,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明确软件开发各个阶段的节点;对于受托方来讲,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应当保存双方履行的记录,包括书面的内容以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的内容。

2.软件是否功能健全?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由于委托方功能需求的变化、各功能模块之间相互影响以及编写出现缺陷等因素,软件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即使投入实际应用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问题。所以,对于软件的开发、功能测试、部署上线、验收及质保等工作,一方面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于软件开发、调试、试运行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客观看待,这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能够依约履行的基础,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

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上述特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随着双方交流、委托工作的阶段性完成而逐渐明晰,对软件开发的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

在山东博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在合同文本中约定了软件名称和软件实现的目的,而在合同履行中对功能需求进行磋商、沟通的,经双方确认的功能需求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软件开发合同的内容。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仅对软件的功能需求作了概括性的约定,未明确具体的功能需求,对于开发方而言,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磋商书面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期延长申请,以免委托方主张迟延交付违约责任。

3.软件是否完成交付?

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内容一般包括:文档资料交付(包括软件安装说明及详细的使用手册等)、软件部署在云服务器上以及源代码移交。

(1)文档资料移交

如果是现场移交,对于开发方而言,要注意留存书面签收证据,以免日后难以举证。

(2)软件部署在云服务器上

在实践中,如果委托方停止支付云服务器租金将导致无法登陆云服务器进而验证软件是否实际交付。此种情形下,若开发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软件,但无法通过云服务器验证软件是否实际交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软件已经交付。

(3)源代码移交

一般而言,源代码由委托方所有,开发方未移交源代码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一概而论。

相关案例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立品公司尚未依约交付软件源代码。但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虽然立品公司未交付源代码,但涉案平台系统已于2018年5月28日试用成功并正式上线,立品公司还在上线后新增了系统功能并对品誉硒煌公司的人员进行了操作培训。据此可知,立品公司未交付源代码并不影响涉案平台系统满足上线要求、投入运营使用,即立品公司未交付源代码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涉案合同一的签订目的无法实现

在(2017)沪民终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而言,除非有相反的约定,作为受托方的开发者不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开发成果,而且应当交付运行软件成果所必需的运行环境、安装说明或使用手册,必要时,受托方亦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的约定,这是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者或受托方应当负有的合同义务。探谋公司应当向亚力山顿公司交付涉案网站运行的软硬件环境。源代码要实现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功能”,前提是进行安装及调试,这需要探谋公司提供能够安装的软硬件环境或安装说明。由于探谋公司违反协助、通知义务导致亚力山顿公司无法正常安装、使用计算机软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亚力山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则开发方有权暂不移交源代码。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软件已经上线运行,鉴于高朝晖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软件开发费用,枚钊未交付软件源代码具有正当理由,不能据此认为枚钊存在履约过失。同时,涉案合同并未约定源代码交付时间,枚钊在收到高朝晖支付的剩余合同款项及相应违约金后,应将源代码交付给高朝晖。

此外,源代码是否移交并不会影响验收的进行,也与验收的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云杼公司违约在先,故奇思奇益公司未移交源代码系行使法定抗辩权;其次,涉案合同仅约定奇思奇益公司应当在验收时移交源代码,但并未对验收和移交源代码的顺序进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源代码是否移交并不会影响验收的进行,也与验收的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考虑到验收后受托方可能会对源代码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修复,故源代码随后移交更为合理;最后,一期的5个系统已经测试通过,尽管还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些瑕疵显然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系统功能的实现。

03

结 语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新技术开发应用于传销行为的软件等违法行为渐渐涌现,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这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将对涉案款项进行收缴。因为若判令将软件开发款返还委托方,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披着技术外衣的各种新类型传销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法院通过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的方式,对涉案软件开发款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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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软件开发技术合同纠纷管辖,云服务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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