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名注册信息保护服务是一种域名增值服务,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适当保护用户的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信息(使用户提交的有关注册信息不在域名whois数据库中公开显示)。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吗?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 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吗?
第三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什么是域名管理系统?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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