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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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当阿里云涉嫌侵权)

本文目录:

  • 1、云服务器违法会找到人吗
  • 2、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通知-删除外更高审查义务
  • 3、窝小芽婴标鳕鱼球怎么样?真的是婴标产品吗?
  • 4、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二审改判,阿里云不承担法律责任
  • 5、2016年云计算发生过什么安全事故
  • 6、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什么时候

云服务器违法会找到人吗

会的: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通知-删除外更高审查义务

近日,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宣判。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已构成帮助侵权,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在本案中出现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据了解,NFT作为新型的商业数字产品,国内NFT交易合规还存在一定空白。那么,法院以什么法律框架对案件进行判决?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NFT交易平台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一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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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NFT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约束控制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系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奇策公司”),被告系某 科技 公司。案涉作品“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画家马千里(笔名“不二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据悉,案涉作品所属《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作者于2020年2月6日对外发布了完整形象。并于同日通过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21年,案涉作者与奇策公司签订了一份《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使用案涉作品,并允许可以以作者的名义对外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按照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称,在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为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在右下角还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该案原告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启迪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国内首例NFT侵权案。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合规方面,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商品,国内的现有法律法规还缺少对其交易过程有明确、直接的约束。

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单启迪分析道,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披露信息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实践中要求平台披露侵权人信息以便诉讼所需也是非常常见的情况。而本案被告平台未被界定为电商平台,因此无法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

可以看到,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是该案的一大关键。在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另外,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

因此法院判断,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NFT交易平台2 审查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

经南都记者了解,与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关侵权案件不同,这次案件中铸造该NFT的用户已明确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因此,此案除了要明确NFT的交易行为以外,另一关键在于判断NFT交易平台是否尽到了符合规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该平台的上传为用户个人行为。公司系第三方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并且平台方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的义务。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 科技 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关于停止侵权的措施,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可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被告与法院对于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着差异。

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都有所明确。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作品或用户侵权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和技术特点,再从平台方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对该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进行了判断。

经法院核查,该涉案平台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然而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其次,因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可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故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涉案平台上,用户铸造NFT作品时,需要提前购买“燃料”作为铸造NFT作品的费用。另外,每次作品交易(包括首次销售及转售),销售平台都会向铸造NFT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燃料”费用。

经审理后,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事后也应及时尽到停止侵权的措施。

针对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具体实践中,单启迪指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机械标准,需依据平台性质、侵权后果、盈利模式、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

单启迪分析,“以前段时间广受关注的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随着技术发展以及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性质,传统“通知-删除”已经不足以遏制平台侵权行为,且平台也有技术能力在视频上传前就进行是否侵权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平台的注意义务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

“本案也是同理。法院根据交易模式、采用技术、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个方面认为被告平台义务不应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她补充道。

窝小芽婴标鳕鱼球怎么样?真的是婴标产品吗?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用户在百度网盘里存储、分享电视剧,百度网盘是不是构成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江苏高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不侵权。4月22日上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等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

法院认为百度网盘属物理存储设备的网络延伸,百度不侵权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南京公司)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授权。2017年3月至12月之间,焦点南京公司通过多份公证书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中存储有《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集等内容,且可以通过“公开”或“加密”方式创建分享链接进行分享,还可以通过离线下载方式进行下载。2017年4月10日,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焦点南京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彻底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侵权文件,断开、删除此类侵权文件的分享链接,并不得通过百度网盘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以上传、下载、分享或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离线下载等方式提供此类侵权文件。一段时间后,焦点南京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盘中仍存在涉案作品,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删除服务器中的侵权作品,并赔偿焦点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一审判决后,百度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文件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百度网盘的用户协议,“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的在线服务平台。百度网盘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其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就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出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因此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江苏高院认为,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百度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账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账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

江苏高院表示,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承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江苏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焦点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表示,该案是涉及网盘新技术应用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件。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中使用云存储技术的网盘服务因其存储容量大、覆盖范围广、上传下载文件方便、快捷等优势获得广泛应用。但在网盘使用过程中,必然涉及作品的存储、传输等问题,导致对网盘服务功能是否会涉及侵权问题引发争论。此前,已有判决基于案情认定网盘、云盘技术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但该案二审法院考虑案件特殊性,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完善了涉网盘、云盘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认定规则与思路。该案判决对于合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平衡涉网盘服务各方主体的利益有一定参考价值,给网盘、云盘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留下了必要的发展空间。

侵权方被判赔偿5000万元,系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判赔数额最高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提供的数份公证书显示,2016年起,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风骚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独领公司)在其制造的电磁炉、电饭煲等被控侵权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认为,中山奔腾公司、中山独领公司等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涉案“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评为2019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全面分析、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计算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营企业创立的驰名商标,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效果。

“换皮”抄袭系著作权侵权,判赔3000万元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供图

苏州中院一审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该案是我国首例通过判决,明确了网络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换皮”抄袭系著作权侵权。该案对此种侵权行为判赔3000万元,在业内引起广泛反响。

链接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网络游戏“换皮”抄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未经许可依画制作苏绣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曹新华诉濮凤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新商标法修订后国内判赔数额最高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小米”驰名商标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因恶意申请注册使用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梁山水浒轮胎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6.涉“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及权益归属的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张牧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基于恶意投诉申请先予恢复被删除网络销售链接案

——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晓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8.明知无正当权利基础仍起诉他人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9.企业设计总监与经销商合谋共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

10.特许经营的被特许人假冒特许人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顾某某、张某、凌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二审改判,阿里云不承担法律责任

6月20日,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二审改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阿里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次诉讼源自一起 游戏 侵权案。2015年,乐动卓越公司发现一款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盗版 游戏 。该 游戏 运行在阿里云上,在向阿里云投诉无果后,遂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里云 断开链接 、停止服务,向其提供数据库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认定阿里云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26万余元。

该案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

一审判决引发轩然大波。法律界高度关注云服务商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用户数据与隐私的安全则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按照一审判决,云服务商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审查用户数据,将给数以百万级的用户的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用户隐私带来挑战。

在此背景下,阿里云公司表示:"作为云服务器提供商,既没有任何权利去查看用户的信息内容,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调用用户的数据。只有收到司法部门的正式裁决和通知,阿里云公司才会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司法部门协助调查。"

二审中,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北京知产法院从本案的法律适用、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云服务器提供者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阿里云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全面回应。

关于云服务器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阿里云公司提供的涉案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性质,简单将"删除、屏蔽或者断开 链接 "作为阿里云公司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和免责事由,与行业实际情况不符。鉴于信息服务业务类型不同,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不同,阿里云公司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严厉的"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措施有可能给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并不适当,不符合审慎、合理之原则。

至此,历时两年,北京知产法院最终确定阿里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案不仅为国内首例云计算服务责任案定 纷止 争,也为未来云计算行业发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具有重大价值。

2016年云计算发生过什么安全事故

事件一:Google Gmail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

Gmail是Google在2004年愚人节推出的免费邮件服务,但是自从推出这项服务以来,时有发生的“中断”事件就成为业界的广泛讨论的话题。

2009年2月24日,谷歌的Gmail电子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服务中断时间长达4小时。谷歌解释事故的原因:在位于欧洲的数据中心例行性维护之时,有些新的程序代码(会试图把地理相近的数据集中于所有人身上)有些副作用,导致欧洲另一个资料中心过载,于是连锁效应就扩及到其它数据中心接口,最终酿成全球性的断线,导致其他数据中心也无法正常工作。

事件过去数日之后,Google宣布针对这一事件,谷歌向企业、政府机构和其他付费GoogleAppsPremier Edition客户提供15天免费服务,补偿服务中断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每人合计2.05美元。

事件二: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

2009年3月17日,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约22个小时。

虽然,微软没有给出详细的故障原因,但有业内人士分析,Azure平台的这次宕机与其中心处理和存储设备故障有关。Azure平台的宕机可能引发微软客户对该云计算机服务平台的安全担忧,也暴露了云计算的一个巨大隐患。

不过,当时的Azure尚处于“预测试”阶段,所以出现一些类似问题也是可接受。提前暴露的安全问题,似乎也给微软的Azure团队敲了一次警钟,在云计算平台上,安全是客户最看重的环节。

2010年,Azure平台正式投入商用,成为开发者喜爱的云平台之一。

Salesforce.com宕机事件

事件三:Rackspace云服务中断。

2009年6月,Rackspace遭受了严重的云服务中断故障。供电设备跳闸,备份发电机失效,不少机架上服务器停机。这场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挽回公司声誉,Rackspace更新了所有博客,并在其中详细讨论了整个经过。但用户并不乐意接受。

同年11月,Rackspace再次发生重大的服务中断后。事实上,它的用户是完全有机会在服务中断后公开指责这位供应商的,但用户却表示“该事故并不是什么大事。”看来Rackspace不是走好运,而是持续提供了充足更新并快速修复了这些错误。

在服务中断致使其业务脱机15到20分钟后,博客服务提供商Posterous的创建者之一Sachin Agarwal就发表了自己的观点。Agarwal对此并不生气,相反,他表示Rackspace在这件事上做得“很透明”,处理问题也很及时到位。

看来,如果没有严重数据的丢失,并且服务快速恢复,用户依旧保持愉快的使用体验。对于所谓的“100%正常运行”,大多数用户似乎不会因为偶尔的小事故而放弃供应商,只是不要将问题堆积起来。

事件四:Salesforce.com宕机。

2010年1月,几乎6万8千名的Salesforce.com用户经历了至少1个小时的宕机。

 Salesforce.com由于自身数据中心的“系统性错误”,包括备份在内的全部服务发生了短暂瘫痪的情况。这也露出了Salesforce.com不愿公开的锁定策略:旗下的PaaS平台、Force.com不能在Salesforce.com之外使用。所以一旦Salesforce.com出现问题,Force.com同样会出现问题。所以服务发生较长时间中断,问题将变得很棘手。

这场服务中断还没有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它同VMware合作的VMforce在今年春季引起很大反响,同时Salesforce.com首席执行官在服务中断出现后的一个月内又开始宣称Salesforce.com是“最大的云计算企业”。

这次中断事故让人们开始质疑Salesfore.com的软件锁定行为,即将该公司的Force.com平台绑定到Salesforce.com自身的服务。但总之,这次事件只是又一次地提醒人们:百分之百可靠的云计算服务目前还不存在。

微软爆发BPOS服务中断事件

事件五:Terremark宕机事件。

2010年3月,VMware的合作伙伴Terremark就发生了七小时的停机事件,让许多客户开始怀疑其企业级的vCloud Express服务。此次停机事件,险些将vCloud Express的未来断送掉,受影响用户称故障由“连接丢失”导致。据报道,运行中断仅仅影响了2%的Terremark用户,但是造成了受影响用户的自身服务瘫痪。此外,用户对供应商在此次事情上的处理方式极为不满意。

Terremark官方解释是:“Terremark失去连接导致迈阿密数据中心的vCloud Express服务中断。"关键问题是Terremark是怎么解决这个突发事件的,这家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方案,只是模糊地对用户担保,并对收到影响的用 户进行更新。如果一个运供应商想要说服企业用户在关键时刻使用它们的服务,这样的方式是达不到目的的。

Terremark的企业客户Protected Industries的创立者John Kinsella,在抱怨服务中断让他心灰意冷时称该供应商是“杂货铺托管公司”。Kinsella将Terremark与Amazon做了比较,他抱怨说,Terremark才开始考虑使用的状态报告和服务预警Amazon早已实现。

当然,在对vCloud Director的大肆宣传以及VMworld 2010兴奋地揭幕过后,Terremark服务中断事件似乎只留下了很小的余波。

事件六:Intuit因停电造成服务中断。

2010年6月,Intuit的在线记账和开发服务经历了大崩溃,公司对此也是大惑不解。包括Intuit自身主页在内的线上产品在内近两天内都处于瘫痪状态,用户方面更是惊讶于在当下备份方案与灾难恢复工具如此齐全的年代,竟会发生如此大范围的服务中断。

在赔偿方面,亚马逊表示,将向在此次故障中受到影响的用户提供10天服务的点数(Credit),这些点数将自动充值到受影响的用户帐号当中。但是,对于以后如何避免出现类似事件,并没有提到任何法律上的保证。

据了解,亚马逊云服务中断持续了近4天,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违反亚马逊EC2服务的服务等级协议(简称SLA)。亚马逊的解释是,亚马逊出现故障的是EBS和RDS服务,而不是EC2服务,从法律上讲,它并没有违反服务等级协议。并且,对于亚马逊提出的应对宕机事件的建议——多点备份,仅仅是一个技术规范并非合同保障。这些,似乎都不能给云服务的用户带来信心。

表面看来,亚马逊宕机事件似乎有一个完美结局:厂商及时修复漏洞,书面道歉,赔偿损失。但是,用户心理上对云服务的恐惧似乎并不那么容易康复,未来,亚马逊可能不仅仅要在技术上、还需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给予用户更多的保证,才能才能渐渐修复被此次宕机事件损坏的名声。

历数频频发生的云服务事件

历数频频发生的云服务事件

不仅亚马逊,云计算领域充满竞争的其他公司,如谷歌和微软等,在近几年也频频发生云服务“中断”事件。

事件一:Google Gmail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

Gmail是Google在2004年愚人节推出的免费邮件服务,但是自从推出这项服务以来,时有发生的“中断”事件就成为业界的广泛讨论的话题。

2009年2月24日,谷歌的Gmail电子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服务中断时间长达4小时。谷歌解释事故的原因:在位于欧洲的数据中心例行性维护之时,有些新的程序代码(会试图把地理相近的数据集中于所有人身上)有些副作用,导致欧洲另一个资料中心过载,于是连锁效应就扩及到其它数据中心接口,最终酿成全球性的断线,导致其他数据中心也无法正常工作。

事件过去数日之后,Google宣布针对这一事件,谷歌向企业、政府机构和其他付费GoogleAppsPremier Edition客户提供15天免费服务,补偿服务中断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每人合计2.05美元。

事件二: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

2009年3月17日,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约22个小时。

虽然,微软没有给出详细的故障原因,但有业内人士分析,Azure平台的这次宕机与其中心处理和存储设备故障有关。Azure平台的宕机可能引发微软客户对该云计算机服务平台的安全担忧,也暴露了云计算的一个巨大隐患。

不过,当时的Azure尚处于“预测试”阶段,所以出现一些类似问题也是可接受。提前暴露的安全问题,似乎也给微软的Azure团队敲了一次警钟,在云计算平台上,安全是客户最看重的环节。

2010年,Azure平台正式投入商用,成为开发者喜爱的云平台之一。

Salesforce.com宕机事件

事件三:Rackspace云服务中断。

2009年6月,Rackspace遭受了严重的云服务中断故障。供电设备跳闸,备份发电机失效,不少机架上服务器停机。这场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挽回公司声誉,Rackspace更新了所有博客,并在其中详细讨论了整个经过。但用户并不乐意接受。

同年11月,Rackspace再次发生重大的服务中断后。事实上,它的用户是完全有机会在服务中断后公开指责这位供应商的,但用户却表示“该事故并不是什么大事。”看来Rackspace不是走好运,而是持续提供了充足更新并快速修复了这些错误。

在服务中断致使其业务脱机15到20分钟后,博客服务提供商Posterous的创建者之一Sachin Agarwal就发表了自己的观点。Agarwal对此并不生气,相反,他表示Rackspace在这件事上做得“很透明”,处理问题也很及时到位。

看来,如果没有严重数据的丢失,并且服务快速恢复,用户依旧保持愉快的使用体验。对于所谓的“100%正常运行”,大多数用户似乎不会因为偶尔的小事故而放弃供应商,只是不要将问题堆积起来。

事件四:Salesforce.com宕机。

2010年1月,几乎6万8千名的Salesforce.com用户经历了至少1个小时的宕机。

Salesforce.com由于自身数据中心的“系统性错误”,包括备份在内的全部服务发生了短暂瘫痪的情况。这也露出了Salesforce.com不愿公开的锁定策略:旗下的PaaS平台、Force.com不能在Salesforce.com之外使用。所以一旦Salesforce.com出现问题,Force.com同样会出现问题。所以服务发生较长时间中断,问题将变得很棘手。

这场服务中断还没有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它同VMware合作的VMforce在今年春季引起很大反响,同时Salesforce.com首席执行官在服务中断出现后的一个月内又开始宣称Salesforce.com是“最大的云计算企业”。

这次中断事故让人们开始质疑Salesfore.com的软件锁定行为,即将该公司的Force.com平台绑定到Salesforce.com自身的服务。但总之,这次事件只是又一次地提醒人们:百分之百可靠的云计算服务目前还不存在。

微软爆发BPOS服务中断事件

事件五:Terremark宕机事件。

2010年3月,VMware的合作伙伴Terremark就发生了七小时的停机事件,让许多客户开始怀疑其企业级的vCloud Express服务。此次停机事件,险些将vCloud Express的未来断送掉,受影响用户称故障由“连接丢失”导致。据报道,运行中断仅仅影响了2%的Terremark用户,但是造成了受影响用户的自身服务瘫痪。此外,用户对供应商在此次事情上的处理方式极为不满意。

Terremark官方解释是:“Terremark失去连接导致迈阿密数据中心的vCloud Express服务中断。"关键问题是Terremark是怎么解决这个突发事件的,这家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方案,只是模糊地对用户担保,并对收到影响的用 户进行更新。如果一个运供应商想要说服企业用户在关键时刻使用它们的服务,这样的方式是达不到目的的。

Terremark的企业客户Protected Industries的创立者John Kinsella,在抱怨服务中断让他心灰意冷时称该供应商是“杂货铺托管公司”。Kinsella将Terremark与Amazon做了比较,他抱怨说,Terremark才开始考虑使用的状态报告和服务预警Amazon早已实现。

当然,在对vCloud Director的大肆宣传以及VMworld 2010兴奋地揭幕过后,Terremark服务中断事件似乎只留下了很小的余波。

事件六:Intuit因停电造成服务中断。

2010年6月,Intuit的在线记账和开发服务经历了大崩溃,公司对此也是大惑不解。包括Intuit自身主页在内的线上产品在内近两天内都处于瘫痪状态,用户方面更是惊讶于在当下备份方案与灾难恢复工具如此齐全的年代,竟会发生如此大范围的服务中断。

但这才是开始。大约1个月后,Intuit的QuickBooks在线服务在停电后瘫痪。这个特殊的服务中断仅仅持续了几个小时,但是在如此短时间内发生的宕机事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即使一些用户要求“武装”其品牌,Intuit依旧拥有4百万用户并继续进军PaaS和Web服务供应商之路。公司没有Amazon和Rackspace这样的知名度,中断也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Intuit主要因Quicken而闻名。

事件七:微软爆发BPOS服务中断事件。

2010年9月,微软在美国西部几周时间内出现至少三次托管服务中断事件向用户致歉。这是微软首次爆出重大的云计算事件。

事故当时,用户访问BPOS(Business Productivity Online Suite)服务的时候,如果使用微软北美设施访问服务的客户可能遇到了问题,这个故障持续了两个小时。虽然,后来微软工程师声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因而又产生了9月3日和9月7日服务再次中断。

微软的Clint Patterson说,这次数据突破事件是由于微软在美国、欧洲和亚洲的数据中心的一个没有确定的设置错误造成的。BPOS软件中的离线地址簿在"非常特别的情况下"提供给了非授权用户。这个地址簿包含企业的联络人信息。

微软称,这个错误在发现之后两个小时就修复了。微软称,它拥有跟踪设施,使它能够与那些错误地下载这些数据的人取得联系以便清除这些数据。

微软的这一系列事件让那些一度考虑使用云计算的人感到忧虑,特别是让考虑使用与Office套装软件捆绑在一起的微软主要云计算产品Office 365的那些人感到担心。可见,就算是著名的微软公司,面对提供公有云服务的安全问题,也显得有些束手无策。所以,业界流程2011年将成为云计算应用之年,这一观点就很难让人信服了。

谷歌邮箱用户数据泄漏事件

事件八:谷歌邮箱再次爆发大规模的用户数据泄漏事件。

 2011年3月,谷歌邮箱再次爆发大规模的用户数据泄漏事件,大约有15万Gmail用户在周日早上发现自己的所有邮件和聊天记录被删除,部分用户发现自己的帐户被重置,谷歌表示受到该问题影响的用户约为用户总数的0.08%。

谷歌在Google Apps状态页面表示:"部分用户的Google Mail服务已经恢复过来,我们将在近期拿出面向所有用户的解决方案。"它还提醒受影响的用户说:"在修复帐户期间,部分用户可能暂时无法登录邮箱服务。"

 Google过去也曾出现故障,但整个帐户消失却是第一次。在2009年出现最严重的一次故障,有两个半小时服务停顿,许多人当时曾向Google投诉需用这个系统工作。接二连三出错,令全球用户数小时不能收发电邮。Google及微软等科技企业近年大力发展云计算,盼吸引企业客户,但云计算储存多次出事,恐打击用户信心。

事件九:亚马逊云数据中心服务器大面积宕机。

2011年4月22日,亚马逊云数据中心服务器大面积宕机,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亚马逊史上最为严重的云计算安全事件。

由于亚马逊在北弗吉尼亚州的云计算中心宕机,包括回答服务Quora、新闻服务Reddit、Hootsuite和位置跟踪服务FourSquare在内的一些网站受到了影响。

4月30日,针对上周出现的云服务中断事件,亚马逊周五在网站上发表了一份长达近5700字的报告,对故障原因进行了详尽解释,并向用户道歉。亚马逊还表示,将向在此次故障中受到影响的用户提供10天服务的点数(Credit),将自动充值到受影响的用户帐号当中。

亚马逊在周五的报告中指出,公司已经知道漏洞和设计缺陷所在的地方,它希望通过修复那些漏洞和缺陷提高EC2(亚马逊ElasticComputeCloud服务)的竞争力。亚马逊已经对EC2做了一些修复和调整,并打算在未来几周里扩大部署,以便对所有的服务进行改善,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度出现。

此事件也引起人们对转移其基础设施到云上的担忧:完全依靠第三方来去报应用程序的可用性是否可行。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什么时候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2003年

“虚拟财产”并非财产

——析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

黄 龙

内容摘要: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 无形财产

(一)“虚拟装备”失窃起讼争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并作出判决。备受玩家和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终于一审审结,原告李宏晨如愿要回了自己丢失的“武器”。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数据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诉讼请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它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它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但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满。[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对其在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安全防护职责的认定有误,不应由其承担虚拟装备被盗的赔偿责任。[2]

(二)“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保护?

前案的处理,关键在于能否正确认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即从法律上对“虚拟物品”进行正确定性。在“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看待与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律法学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与主张。

一些人持反对意见。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戏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有人称:“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我认为很可笑”;2、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对于着迷的游戏玩家来说,它们是昂贵的。而对于其它人来说,这些东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虚拟财产”是资料而不是财产。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数据,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计算机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4、将“虚拟物品”视为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认为“虚拟物品”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赞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资产。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认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专门撰文就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观点进行过具体论证:1、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的财产投入;2、虚拟财产的获得,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5、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4]

比较权衡之下,笔者持反对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同反对者的具体观点与理由。因为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没有就“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而是仅就某些现象进行主观评论与批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虚拟财产”并非财产。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这是导致赞成者的观点与理由背离常识的重要原因。“虚拟财产”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出现在错误的地方)。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只有走出“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这一认识误区,重新审视和认识 “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回答它是否属于游戏者的财产这一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财产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既非游戏者的有形财产,亦非其无形财产:

其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并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财产。理由是:

1、不具备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能够独立存在并能为人所控制。“虚拟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网络游戏软件中,不能独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价值特性。作为财产的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拟的,而“虚拟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价值特性。就事物之间的联系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外是游戏程序对游戏胜利者的奖励。换言之,它们只是一种游戏成果或成绩,是游戏者的游戏技能及水平的象征。乍看起来,“虚拟物品”似乎具有某些价值,它们的存在与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游戏者的娱乐需要、增强了游戏的娱乐功能和让游戏者的获得充分的主观体验等。但这只是一种错觉,因为这些价值其实是特定游戏程序本身的价值体现而非“虚拟物品”的价值。任何“虚拟物品”只会有“虚拟价值”,而不可能象现实中的物一样具有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真实价值。

3、缺乏一切物应有的自然属性。现实生活中的物种类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如猪肉能作食品、毒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等。而网络游戏中一切虚拟的同类物,根本不具有这些自然属性。

其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也不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因为:

1、“虚拟物品”虽然具有无形财产的形态与特征,但它们并非游戏者所创造。游戏者获得“虚拟物品”,是按照游戏设计者事先设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游戏并取得胜利的结果。在游戏过程中,游戏者没有也不可能对“虚拟物品”的产生进行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产生,都与创造性劳动分不开。即使将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视为无形财产,其知识产权也只能属于特定游戏的设计者或开发者。

2、“虚拟物品”与特定网络游戏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性,故不能分离或转化为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作为附属性内容,它们存在于特定游戏软件中,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依赖于特定游戏程序。“虚拟物品”缺乏独立存在和独立发挥的价值,这注定了其知识产权不可能由游戏者拥有或与知识产权人分享。

3、“虚拟物品”缺乏成为游戏者无形财产的客观条件。游戏者根据其与游戏网站合同通过游戏胜利而取得“虚拟物品”,而并不与特定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人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关系,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游戏者取得虚拟物的无形财产权利的可能。更何况,游戏者拥有这些虚拟的物,是有时间条件和其它条件限制的。如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已经届满、当事人是否续签合同和网站是否还提供此类游戏消费服务等。

4、具有可交易性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就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依经济常识分析,无形财产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东西却未必是于财产。网络游戏中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在现实中的确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表面上看,这种交易似乎属于无形财产的买卖,但其实不然。“虚拟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游戏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包括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从法律角度观察,这三种交易都不属无形财产交易,也不能说明“虚拟物品”属于游戏者的无形财产:

(1)游戏者之间就“虚拟物品”进行交易,本质上是劳动或劳动成果的交易。即“虚拟物品”的拥有者向另一方游戏者出卖其劳动或劳动成果。因为“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的取得,依赖于拥有者即游戏者的智力水平、游戏技巧、游戏水平投入的时间和成本。游戏的过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即智力劳动过程,这正是法律允许游戏者进行“虚拟物品”交易或“转让”的根本原因所在。作为交易客体或对象的劳动成果,未必就是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要知道,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2)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之间的交易也并非属于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交易(有效与否还取决于特定游戏知识产权人是否允许,因为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产品所有权是受知识产权限制的),在本质上同样属于游戏消费交易,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从合同关系。这种从合同建立在游戏规则(依网络游戏规则,获得“虚拟物品”的途径是取得游戏胜利)之外,同样属于游戏消费合同,游戏者需要进行网络游戏消费才能使“虚拟物品”交易具有实际意义。

(3)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进行的交易也不属无形财产交易,而是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在法律上应视为物的交易。依所有权法律规定,购买者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网络运营商等都依法负有不得妨碍和不得侵害购买者的所有权的法定义务。可见,法律对购买者权利的保护,是针对真实的特定知识产品即物的所有权,而不是针对知识产品中的“虚拟物品”。

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的事实,仅表明网络游戏消费或交易方式发生变化而已,同样不能证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为正确命题。

5、“虚拟物品”的重要性与其是否属游戏者的无形财产无关。以“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论证“虚拟物品”就是财产的观点更是片面和荒谬的。理由很简单,“虚拟物品”对游戏者的重要性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是完全无关的。

综上所述,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如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三)判决缺陷与思考

基于上述思考,结合“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的具体案情,笔者认为一审各项判决结果都是正确的,但判决中存在着明显的说理缺陷。本案案件类型新颖且属全国首例诉讼案,大众传媒的关注又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判决说理缺陷可能会引起某些负面影响,如误导同类纠纷案的定性、造成判决基础不牢、影响正确适用法律和妨碍正确认识的生成等。因此,应当重视反思判决之不足。

1、判决中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的确具有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的价值与属性,但那是针对游戏的设计者或其它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的。由于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虚拟装备的产生做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或贡献,故虚拟装备上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不可能属于纯粹的游戏产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特定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和游戏者。如此看来,法院将案中争议的虚拟装备定认定为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如果不是认定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这对判决又是毫无意义的)是没有丝毫法律依据的。

不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并不会妨碍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本案中的虚拟装备丢失问题: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游戏消费合同关系。依此类合同要求,运营商有义务妥善保管游戏者的虚拟装备,即游戏后形成的专属于游戏者的特定资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戏虚拟装备的丢失,可推定被告有过错;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拥有案中的虚拟财产;最后,被告具备恢复虚拟装备的条件。网络游戏运营商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2、判决中认定本案中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不合逻辑。游戏者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性质是游戏消费合同而不是游戏产品买卖合同。依此类合同,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特定网络游戏服务并保证向游戏者提供约定的玩游戏的时间。要说有价值,其价值也只能体现在游戏时间上。花钱玩游戏与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没有任何的逻辑联系。而游戏者专门购买装备的游戏卡即“虚拟物品”,充其量只产生一种从合同关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戏者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的特定网络游戏消费合同。这种交易,依然不能说明“虚拟物品”本身具有现实价值。

有报导称: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起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5撇开其真实性不谈,笔者注意到,报导内容是相当模糊的,人们无法就此展开必要的法律评说,也无法从中得出“网财”即“虚拟财产”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已被法律视为财产的结论。将“网财”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未必就是因为“网财”属于财产的缘故。例如,我国合同法也保护“网财”,这不能当然地认为法律在保护以“网财”形式出现的游戏者的财产。退一步说,假使果真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明确规定“网财”就是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的立法,我们也需要对之进行全面而严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体调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问题,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各种交易方式,才能断定其立法是否科学和是否具有借鉴价值。显而易见,光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无科学性和可行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复杂性法律属性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依现行法律规定保护“虚拟物品”,还存在着许多客观障碍或困难:

1、侵权难防。众所周知,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安全目前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尽管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都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外挂和密码保护等,但盗窃密码账户和玩家虚拟装备的事仍层出不穷,而且受害者往往无法知悉侵权者及其详细情况。调查显示:六成玩家虚拟财产经常被盗。从目前的条件看,法律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得到发挥。要想减少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网络游戏的安全监管。

2、举证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在注册网名时都是使用虚拟身份或虚拟数据,并且仅注重网名与密码的记忆与保存而忽视其它注册数据的保存。一旦密码失窃,便很难证明自己的特定网络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者和“虚拟物品”的拥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网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权,要证明被告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个人,更上难上加难。2003年底,一网络用户状告网络游戏服务商侵权的诉讼案,便因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是网络游戏“决战-冰风传奇”中“shellcx”游戏账号的注册者身份,其诉请判令被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网络游戏账号“shellcx”正常使用并在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便被法院判决驳回。6

3、具体责任难定。在肯定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和确定侵权责任大小也并非易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虚拟价值的现实评价机制与法律保护方法尚未形成。由于涉及到网络技术与立法技术对接方面的问题,网络游戏侵权立法与司法的难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难。在一切网络游戏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网络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权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而平衡各方利益并非易事,它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还要尊重合理的网络规则包括网络游戏消费规则。不仅要从宏观上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还要从微观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权利、侵权性质与不同的侵权方式等区别对待。更重要的是,立法与司法都必须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不同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具体的保护方法。

“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与价值,决不仅仅限于一个官司输赢所直接体现出的东西。它在反映民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客观现实的同时,也悄悄地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网络时代的民事纠纷很精彩,但也非常复杂。这些新型纠纷正对法学家和法官的观念与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也向法学、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们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如何从容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挑战和交出合格答卷?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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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通讯地址:南宁市广园路25号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530023

(本文载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刊《互联网天地》2004年第2期,发表时篇幅略有删减)

1综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和中国法院网相关报导。

2荆龙:《北京首例虚拟财产案被告方提出上诉》,载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报导:《聚焦国内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案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4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载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报》第九版。

5武侠:《“网财”挑战法律空白》,载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十六版。

6张嘉林:《虚拟网络世界游戏账号主人难寻》,载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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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当阿里云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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